《可竹记册》

 祝允明
《可竹记》苏长公之言居也,曰不可无竹,士不可志外,苟处约,亩宫环堵,不敢肆一寸分外。是虽有脱俗之致,将废志而营 産以必竹乎?此其言若过当’盖以甚竹之胜。 道吾人本趣应尔,固不害意也。乃若得爲而不爲,则其病将诿之于何哉。何君约之以可竹称而乞言。甚矣。约之之脱俗也。凡欲可竹者, 浊不可,冗不可,执不可,碎细不可,不得其时不可,不得其地不可,六不可皆所谓俗也。 能除六不可,斯能可竹。六不可不易除。除六不可而可竹,可竹而俗自脱也。如是然,则约之果长公之徒也。若可之实,则有三品。上者以类:高类志,洁类气”虏中类能受,坚节类有操,.直竿类不偏,后雕类不迁也。中者以所:非水石莫宜,非风月莫发撝,非吟啸文玩莫浃洽其襟期也。下者以用,可以食,可以室,可以器什也。皆可也。而视其人:吾观约之。质濯濯秀灵,好修而罾夂,又处丰衍,居养并备。则其可盖三品兼也。比于长公之言: 将非所谓扬州鹤乎。故吾无以贊约之:愿其爲可也不迁。则老生之言:庶几不爲竹笑,约之罔俾老生之食言。约之曰诺。弘治丁已十月既望。乡贡进士长洲祝允明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