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文正司马温公居家杂仪八分》

 邓石如
文正司马温公居家杂仪二十条
凡为家长,必谨守礼法,以御群子弟及家 衆。分之以职,授之以事,而责其成功。利财 用之节,量入爲出;以称家之有无日给。上下 之衣食及吉凶之费,皆有品节,而莫不均一。 裁省冗费、禁止奢侈,常须稍赢馀存,以备不虞。
凡诸卑幼,事无大小,毋得专行,必咨禀 于家长。
凡为子为妇者,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, 所入尽之父母舅姑。当用则请用之,不敢私假 私与。
凡子事父母,妇事舅姑,天欲明咸起,盥漱栉,总其冠带。昧爽,适父母舅姑所省问。 父母舅姑起,子供药物,妇具晨羞。供具毕, 乃复各从其事。将食,妇请所欲于家长,得具 而拱之。尊长举箸,子妇乃各复就食。丈夫妇 人各设食于他所,依长幼而坐,其饮食必均。幼子又食于他所,亦依长幼席地而坐。男 坐于左,女坐于右,及夕食亦如之。既夜,父 母舅姑将寝,则安置而后居闻。无事则恃父母 与舅姑之所。容类必恭,执事必谨言语,应对凡子受父母之命,必籍记而佩之,时省而 速行之。事毕则返命焉。或所命有不可行 者,则和色柔声,具是非利害而白之,待父母 之许,然后改之;若不许,苟于事无大害者, 亦当曲从。若以父母之命为非,而直行己志, 虽所执皆是,犹为不顺之子,况未必是乎!
凡父母有过,下气怡声柔以谏。谏若不 入,起敬起孝,悦则复谏,不悦,与其得罪于 郷党州阆宁孰諌。父母怒不説而挞之流血,不 敢疾怨,起敬起孝。
凡为人弟子者,不敢以富贵加于父母宗族。
凡为人子者,出必告,反必面,有宾客不 敢坐于正厅。